培养与学位

南昌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9

南昌大学文件

南大校发〔2022〕17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项目 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项目实施办法》业经 2021 年 12 月 14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22 年 2 月 24 日

南昌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推动研究生教 育国际化进程,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的整体提 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境) 外一流的院校、 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具有 国际视野、掌握最先进研究方法与技术,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 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访学形式分为A类和B类:A类,选拔学生到国(境) 外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进行短期学习,修读部分专业课程。B类, 依托具有优质研究生教育国际合作资源的一流学科,建立长期的 稳定的国(境)外研究生培养合作基地,选派优秀研究生到国(境) 外科研机构或学校从事学术研究。

第四条 访学资助期限为 3 个月至 12 个月。

第五条 重点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关键 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领 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我校学籍并为在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 生生(不包括延期学生);

2.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 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 任感;

3.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 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 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满足在访学国家和访学单位的相 关语言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的接收单位应是国际著名大 学或科研机构,国(境)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 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 影响力。博士研究生出国(境)访学期间所开展的研究应与本人 的学位论文研究方向相关,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为该学科领域的 前沿课题。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 的方式选拔。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访学,需提交的材料有:南 昌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项目申请表、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 的正式邀请函及复印件、详细的出国(境)访学计划(中外导师 签字认可)、国(境)外导师近年来标志性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南昌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协议书。

第十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后,择优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资助研究生出国(境)访学, 并鼓励学院以各种形式资助研究生出国(境)进行访学,研究生 院对国际化比例较高的学科给予招生指标倾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前,可到研究生院办理借 款手续,按期回校后办理销账手续,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学校相关 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 回国办完报到手续、经考核合格的,可报销全部 额度的资助金。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中断访学的,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 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对于未按时回国的访学研究生,将追回全部资助 费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追回的费用,由担保人支付。

第十六条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参考标准见下表:

实际访学时间

资助金额(人民币)

3-6 个月

2.5-5 万元

6-12 个月

5-10 万元

注:含往返旅费和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超支部分由访学个人或导师课 题承担。

第六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七条 以获取学分或学位为目的的海外访学计划,所修 课程须符合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原则上应为 培养方案中相关或相近课程,课程学分由派出学生所在学科、学 院认定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出国(境)访学的研究生,须在导师的指导 下,制定出详细的访学计划,计划须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密切相 关。

第十九条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期限一经确定,原则上不 得变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变更在外访学时间的,应先征得中外 导师同意,学校资助类项目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后 方可变更。申请获批后由研究生提交书面批准意见报研究生院批 准。对因工作需要需提前返校的,应在征得中外导师和学院同意 后,退回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长期项目的研究生在出国(境)之前须至研究生 院办理出国(境)手续;返校一周之内办理回校手续,逾期不办 理回校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出国(境)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 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而产生的费用由研究 生本人自理。

第七章 考核总结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访学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指导研究生 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期间,须定时向校内导 师报告自己的学习情况和科研进展状况,并按时返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结束回校后,须及时向 研究生院提交一份不少于 1500 字的书面总结报告和国(境)外 导师对自己访学期间学习、科研工作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访学期限为一年的研究生,须以南 昌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至少一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由研究生院负责。

南昌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