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与学位

南昌大学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系列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15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文

南大学位〔2023〕6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 系列文件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贯彻落实《南昌大学关于进 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的意见》,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 理系列文件业经 2023 年 6 月 20 日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南昌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2.南昌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3.南昌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4.南昌大学博士生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5.南昌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管理办法

6.南昌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7.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8.南昌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管理办法

9.南昌大学博士研究生预答辩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3年7月5 日

附件1

南昌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以下简称博士生) 培养工作,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博士生培养各环节工作的管理。 攻读专业学位博士生的培养方案根据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 员会和学校有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 博士生教育是最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博士生培养工 作应当与高水平学术研究相结合。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树立科学的质量观,突出人文素养 和科学素质教育,突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五条 培养博士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领军人才和 接班人。要求如下:

( 一)深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品德优良,学风严谨,服从国家需要;

( 二)具备扎实的所在学科理论知识基础,深入学习掌握 所在学科领域前沿知识,把握学科发展方向,能独立开展学术研 究;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能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创造性探索 并取得创新性成果;

( 三)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心理素质和专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培养类型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博士生根据选拔方式分为以下类型:

( 一)经普通招考录取的普博生;

( 二)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直 博生;

( 三)本校在校优秀硕士生经考核录取的硕博连读生。

第七条 普博生的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直博 生和硕博连读生(含硕士生阶段)的学制为5年,在校学习年限 为5至8年。上述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不能按期毕业者作结业处 理;如遇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 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1年。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八条 博士生的培养方式以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创新能 力培养为主,重点培养博士生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科学严谨的作风及良好的专业伦理素养。并使博士生通过完成一定 学分的课程学习,在拓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前沿 动态的基础上,具备开展创造性研究工作的业务素质,着力提高 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鼓励每位博士生成立“博士 论文指导小组”(Thesis Committee:包括自己导师在内,不少 于3人,可以邀请学院或外单位有博导资格的教师),年度阶段 性地指导和考查博士生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中期考核和 推荐其进行博士论文预答辩。如论文工作有特殊需要,导师可以 聘请1名教授以上职称专家担任其博士生的副导师。对从事交叉 学科研究的博士生,应成立由相关学科导师参加的指导小组,必 要时可聘请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作为联合导师,并实行导师负 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副导师或联合导师须 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最迟在开题报告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需明确应掌握的知 识体系、基本素质和学术科研能力,突出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创新 能力、科研能力的培养。做到培养环节设计合理,学制、学分和 学术要求切实可行。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应当包括所在学科博士生的培养目标、 学习年限、培养方式、主要研究方向、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必 修环节以及学位论文授予标准等要求。各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和规

范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管理,完善博士生资格考试、开题报告等 培养环节的实施细则和分流与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博士生培养方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后,提交研究生院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博士生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的培 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是指导教师指导博士生 学习、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据,也是对博士生进行毕业及授予学位 审查的依据。

第六章 培养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要求

博士生入学后四周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征得指导教师 同意后修改。

普通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及进入博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生课 程学分为13至15学分(其中必修课不低于8学分)。直博生课程 学分为23至26学分(其中必修课不低于14学分)。各学科可以根 据上述基本要求,结合本学科特点对课程(环节)设置和学分要 求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具体课程和学分可根据《研究生核心课程 指南》并结合各学科专业实际情况确定。

课程(环节)设置及要求如下:

( 一)公共必修课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

2.英语(博),3学分。

( 二)专业必修课

本学科的专业核心课程或大类基础课程。

( 三)专业选修课

1.本学科的专业选修课;

2.跨学科的大类基础课。

( 四)必修环节

1.博士生资格考试;

2.开题报告;

3.中期考核;

4.学术活动;

5.预答辩。

( 五)交叉学科个人培养计划

属于学科交叉培养的博士生,可突破现有学科培养方案框架, 根据需要选修所涉其他学科的课程,其课程的制定和调整须经主 修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生资格考试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 以下简称“博士生资格考试”)是学 校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博士生取得进入博士学 位论文开题资格的前提。资格考试重点考查博士生是否掌握坚实 和宽广的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是否能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

解决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资格考试通过 后方可进行开题报告。

资格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博士 生入学后第二学期(直博生在入学后第四学期)进行。

博士生资格考试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70分以上(含70 分)为合格。原则上必须有不低于10%的博士生暂缓通过。暂缓 通过的博士生根据学习安排,可参加下一批次的博士生资格考试。 通过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者,继续按博士生培养;参加2次资格 考试均未通过的普通博士生作退学处理,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可 申请转入硕士层次继续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专 家小组进行考核,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3名,须具有博士生导师 资格或正高职称。

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

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后,方可 进入开题环节。

开题报告的完成时间由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决定,开题报告 通过至申请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年。开题报告应包含:文 献综述、论文选题及其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工作特色及难点、 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等。

开题报告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小组进 行考核,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3名。属于学科交叉培养博士生的 论文选题报告会应当聘请所涉其他学科的专家参加。

学位论文需要重大更改,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 和学院审批同意后,按照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程序重新组织开题。

普通博士生入学后第6学期结束前、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入 学第10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开题报告者,应予以分流;普通博 士生作退学处理,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可申请转入硕士层次继续 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激 励优秀,鞭策后进,保证绝大多数研究生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不 适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尽早得到妥善安排,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研究生中期考核原则上安排在第四学期内进行,由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组织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考核,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小 组成员须具备博导资格)。

中期考核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不通过者,可在 三个月后再次申请考核。

普通博士生入学后第8学期结束前,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入 学第12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中期考核者,应予以分流,普通博 士生作退学处理,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可申请转入硕士层次继续 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术活动

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至少参加20次学术活动(其中 应至少参加一次所在学科领域的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在会议上 以报告或墙报等方式交流自己的研究成果)。听取和作学术报告 后须撰写不少于3篇学术总结报告, 由导师给出考查结论并记录 成绩,该成绩在申请答辩前须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十九条 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应至少在正式申请答辩前三个月,在获得指导教 师同意后,向培养单位提出预答辩申请,对本人在校期间所完成 的研究工作做总结报告。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立专家小 组进行考核,根据申请人专业方向分组进行考核,每组考核委员 应由5-7名相关方向博导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校外同行专家,指 导教师应回避其学生的预答辩。

属于学科交叉培养博士生的预答辩应当聘请所涉其他学科 至少两位专家参加。

第七章 学位论文工作与答辩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的实际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两 年。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 完成的、系统完整的学术研究工作总结,应当体现博士生在所在 学科领域取得的创造性学术成果,应当反映博士生已经掌握坚实

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备独立从事学术研 究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在学期间学术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科要 求,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应当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撰写学位论文。

第二十四条 博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满足所在学科的培 养方案要求、学位论文通过同行专家评审,方能申请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八章 申 诉

第二十五条 培养各环节设置申诉机制。如博士生及导师对 各必修环节组织流程或考核结果有质疑,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提出申诉,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位专家进行复核。如 申诉通过,可获得成绩并进入下一环节;如申诉不通过,博士生 须重新进行该环节考核。

如博士生及导师对复核结果有质疑,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最终复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际及港澳台博士生培养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3级博士生开始执行。


附件2

南昌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以下简称 硕士生)培养各环节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培养硕士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设者和接班人。

( 一)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 法, 品德优良,学风严谨,服从国家需要;

( 二)学术学位硕士生的培养注重知识体系的掌握、专业素 质和学术科研能力的提升,突出创新能力、科研能力的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注重理论与实际应用的有机结合,以职业需求 为导向,根据行业、职业领域对专业学位硕士生知识与能力结构

的要求,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生实际应用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

( 三)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心理素质和专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学制与培养方式

第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为 3至5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或3年,在校学习年限 为2至5年,上述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不能按期毕业者做结业处 理;如遇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 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1年。

第五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采取课程学习、科研训 练、学术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导师个别指导或导师组指导。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采取课程学习、专业实 践、学术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校企合作培养,鼓励实行双导 师指导模式。

第七条 硕士生培养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

 第四章 培养方案

第八条 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特点,分别制订培养方案, 做到培养环节设计合理,学制、学分和学术要求切实可行。专业 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须按照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 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第九条 硕士生培养方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后,提交研究生院核准、备案。各

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管理,完善开题报 告、 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的实施细则和分流与退出机制。

第十条 硕士生应当根据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硕士生 培养方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五章 课程(环节)学习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生入学在师生互选后三周内,在指导教师指 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指导教师确认后报培养单位核准备案。 个人培养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指导教师和 培养单位同意后调整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课程(环节)基本要求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为26至30学分(其中必修课不 低于12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课程 学分应当满足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 要求。具体课程名称和学分根据《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并结合 各学科专业实际情况确定。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及其学分要求如 下:

( 一)公共必修课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学分;

2. 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

3.公共英语,3学分;

4.部分非数学类的理工科学生必修1门数学课程:数值分析, 3学分;矩阵论,3学分;数理统计,3学分。

( 二)专业必修课

1.各学科硕士生至少应修 2 门本学科的专业核心课程或大 类基础课程;

2.可以包括学科共性实验理论基础课程及其实验能力课程, 原则上为1门(2学分), 以实验科学为主的学科不超过2门( 4 学分)。

( 三)专业选修课

1.本学科的专业选修课;

2.跨学科的专业课程;

3.专业选修课还可包括实验课程和学科前沿课程。

( 四)公共选修课

1.红色文化,1学分;

2.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1学分。

( 五)创新创业课

硕士研究生必选1门创新创业课,1学分。

( 六)必修环节

1.开题报告;

2.中期考核;

3.社会实践;

4.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

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并通过后,方可进入开题报告环

节。开题报告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小组进行 考核,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3名。

开题报告的完成时间由所在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决定,开题 报告通过至申请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年。开题报告应包含: 文献综述、论文选题及其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工作特色及难点、 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等。

学位论文需要重大更改,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 和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照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程序重新组织开 题。

硕士生入学后第6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开题报告者,应作 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激励优秀, 鞭策后进,保证绝大多数研究生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不适宜继续 攻读学位者尽早得到妥善安排,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中期考 核原则上安排在第四学期内进行,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立 专家小组进行考核,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小组成员须具备 硕导资格)。

中期考核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不通过者,可在 三个月后再次申请考核。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8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中期考核者, 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

硕士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是培养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组 织能力和达到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对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 论和专业知识, 以及今后的工作和学习具有重要意义。

硕士研究生的社会实践分为以下四种形式:教学实践、工程 实践、管理实践、临床医学实践。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时间,按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 育指导委员会要求落实。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累计时 间不少于2周,实际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可以集中安排,亦可 分散进行。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

硕士研究生在学制内必须至少参加10次学术活动。听取和作 学术报告后须撰写不少于1篇学术总结报告, 由导师给出考查结 论并记录成绩,该成绩在申请答辩前须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六章 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硕士生在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研 究工作,相应形成的创新成果应当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 硕士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八条 硕士生应当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相关规定撰 写学位论文。

第十九条 硕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达到所在学科或专业 学位类别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达到相关要求 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章 申 诉

第二十条 培养各环节设置申诉机制。如硕士生及导师对各 必修环节组织流程或考核结果有质疑,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 出申诉,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位专家进行复核。如申 诉通过,可获得成绩并进入下一环节;如申诉不通过,硕士生须 重新进行该环节考核。

如硕士生及导师对复核结果有质疑,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最终复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际及港澳台硕士生培养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3级硕士生开始执行。


附件3

南昌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及成绩管理,保证课程教学质 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 (教 研〔2014〕5 号 )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一、选课原则

研究生应根据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 计划,并在个人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的范围内学习。如需补选和退 选课程须先修改个人培养计划,再按相关流程补选课程,已结束 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退课。

二、课程考核

1.研究生应当参加本人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 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 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

2.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均采用百分 制;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为70分及以上方能取得学分。选修课考核 成绩为60分及以上方能取得学分。所有课程考核必须于开课学期 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3.研究生课程学习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 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

三、考试成绩及试卷的管理

1.任课教师或课程组负责期末考试试卷命题。命题教师对试 题质量、试题保密负全责,保证试题内容正确、格式规范、答案 及评分标准准确、文字无误。如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按教学 事故处理。公共课考试试卷由命题教师于考试前两周送交研究生 院,研究生院派专人印刷、保管试题至考试日,专业课考试试卷 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前一周内印刷、保管至考试日。命题教师和相 关工作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如有泄密事件 发生,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主讲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登录“研究生教育 管理系统”录入课程成绩,并在打印的成绩登记表( 一式两份, 一份自己留存,一份送交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用于审核成绩)上 签字,负责成绩提交的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为该课程的主讲老师。 成绩提交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对无正当原因未按时提交课程成 绩、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将根据《南昌大学教学差错与事 故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进行处理。

3.成绩复议一般为开学前两周。如有异议需在开学两周内向 开课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开课单位和任课老师有责任对学生成绩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如确需更改成绩,由任课老师提交成绩 更改申请,学科负责人复核,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4.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保存试题和试卷三年,研 究生院将不定期抽查研究生课程的试题和试卷。

四、重修、重考和免修、免听

1.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试不交卷、考试迟到三十 分钟或中途弃考者视为旷考。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考 前持校医院证明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缓考,由培养单位分管领导 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重修、重考或缓考的成绩将会在成绩单上 备注。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系 统” 申请重修或重考,一般随下一届研究生进行。

2.研究生必修课考核成绩在60-69分之间、选修课考核成绩 在50-59分的课程必须重考。必修课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 60分)、选修课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课程必须重 修。

3.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重考或重修,原则上不可改选其它 课程。

4.新入学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英语考试成绩或推免生英语水 平考试成绩,换算后(成绩=考分*95/当年本校录取考生英语科 目最高分(推免考试最高分))达7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或 免听公共英语课。获批免修者,公共英语课成绩按换算后的分数 记录;获批免听者,需参加期末考试,公共英语课成绩按考试分 数记录。

5.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英语专业毕业的学生或近十年内曾

在英语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者,可申请免听公共英语,但不免考。免听公共英语者提交证明 材料原件,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五、课程管理

1.研究生课程教学由研究生院、各培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由研究生院组织安排,专业课程由培养 单位组织安排,包括编排课表,安排任课教师,落实教学安排, 检查教学质量,做好考核工作。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以16课内学时 计1学分。专业必修课不超过 3 学分,专业选修课不超过 2 学分。

2.研究生课程名称应力求简化,在培养方案、课程目录、课 程教学大纲、培养计划及选课成绩单中必须完全一致,并有固定 的课程编号。每门课程必须有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 纲应由学位点集体讨论、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培养单位批准。

3.凡已正式完成选课流程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计入研究生的 课程学习成绩单,无特殊原因不得在个人培养计划中删除。研究 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研究生未正式办理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若研究生未正式在规定时限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或未按老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成绩一律按实际情况记录。

4.研究生可在开课2周内补选和退选课程,逾期不予办理。

5.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教学 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能够胜任高层次教学的教师担任。博士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

6.任课教师应该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课堂教学和考核, 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对于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三分之 一的研究生,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

7.为了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因出差、生病 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上课时,应提前登录“南昌大学研究生教育管 理系统” 申请调、停课,经开课单位审核后, 由研究生院审批, 并提前通知学生。如需停开课程应提前一学期向开课单位及研究 生院提出申请。

8.每位任课教师为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研究生开设的课程 不得超过2门。

9.为构建专业大类共同的知识和技能平台,实现学科之间的 交叉和融合,所有研究生课程需对全校研究生开放,如有特殊困 难,限额接受时,应事先报研究生院批准,公布限额人数。

10.研究生经导师同意需到外单位听课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经研究生院批准后进行。学习结束后根据开课学校研究生教学主 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给予登记成绩及学分,校外学习费用自理。

11.为保证研究生的授课质量,督导和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对 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建议反馈给有关 任课老师和培养单位,促进课程教学质量提高。


附件4

南昌大学博士生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 以下简称 “博士生资格考试” )是学 校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博士生取得进入博士学 位论文资格的前提。为规范我校博士生资格考试工作,加强培养 过程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试目的

1.博士生资格考试是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 学科综合型考试。重点考查博士生是否掌握坚实和宽广的学科基 础和专业知识,是否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否 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2.资格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开题报告。

二、考试对象

1.经普通招考录取的普通博士生;

2.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直博 生;

3.本校在校优秀硕士生经考核录取的硕博连读生。

三、考试组织

1.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 专家小组进行考核,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3名,须具有博士生导 师资格或正高职称。

2.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专家小组职责:按照相关一级学科博 士生的培养目标,认真组织开展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确定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处理有争议成绩等。

四、考试内容与成绩评定

1.考试采用笔试或面试,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重点考核博士生系统深入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对 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情况以及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根 据学科特点,可增加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如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博士生的临床技能考核等。各培养单位需至少提前1个月发布考 试通知。

2.博士生资格考试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70分以上(含70 分)为合格。原则上必须有不低于10%的博士生暂缓通过。暂缓 通过的博士生根据学习安排,可参加下一批次的博士生资格考试。

五、考试要求与时间

1.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博士生入学后第二学期(直博生 在入学后第四学期)进行,资格考试应该在入学后三年内完成。

2.博士生因休学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 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延 期。

3.两次博士生资格考试时间间隔必须 3个月以上。

六、考试成绩归档

培养单位须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 统” 中录入成绩。

七、其他

1.通过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者,继续按博士生培养。普博生 入学后第4学期结束前,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入学后第6学期结束 前未通过资格考试者或参加2次资格考试未通过者,应予以分流, 普通博士生作退学处理,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可申请转入硕士层 次继续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2.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博士生资格考试实 施细则并向研究生院报备。

3.培养单位须将博士生资格考试具体时间提前3天报备研究 生院,研究生院将组织督导与巡查。


附件5

南昌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管理办法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 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研究生开题报告工作,特 制定本办法。

一、开题报告的内容

研究生入学后应当在导师指导下,查阅文献资料, 了解学 科现状和动向,确定课题方向,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完成开题 报告。开题报告的完成时间由所在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决定, 开题报告通过至申请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年。开题报告 应包含:文献综述、论文选题及其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工作 特色及难点、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等。

二、开题报告要求

开题报告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小组进 行考核,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3名。具体要求如下:

1.研究生将开题报告交给本人导师审阅, 由导师提交给学 位点审查,学位点确定开题报告会的时间和评审专家名单。

2.开题报告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设一名秘书记录、整理

材料。

3.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评 议,主要评议学位论文的选题是否恰当,研究设想是否合理、 可行,研究内容与方法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研究生是否 可以进行学位论文写作等。评议结果70分及以上为 “合格” , “不合格”者培养单位应安排其再次进行开题报告,两次开题 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电子版应上传到 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

4.学位论文需要重大更改,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 教师和学院审批同意后,按照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程序重新组织 开题。如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则不能进入后续的学位论文答辩 环节。

5.硕士生入学后第6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开题报告者,应 作退学处理。

6.普通博士生入学后第6学期结束前、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 入学第10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开题报告者,应予以分流,普 通博士生作退学处理,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可申请转入硕士层 次继续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7.如研究生对开题报告的组织流程或考核结果有质疑,可 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 位专家进行复核。如申诉通过,可获得成绩;如申诉不通过,

须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如研究生及导师对复核结果有质疑,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 诉, 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最终复核。

8.培养单位须将开题报告具体时间提前3天报备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将组织开展督导与巡查。


附件6

南昌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激 励优秀,鞭策后进,保证绝大多数研究生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不 适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尽早得到妥善安排,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 法。

一、考核组织

中期考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考核, 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博士生中期考核专家小组成员须具备 博导资格,硕士生中期考核专家小组成员须具备硕导资格)。

二、考核内容

1.思想道德品质考核: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评定,应包含对研 究生综合素质和学风的评价。

2.科研能力考核:对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应包 含研究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参加学术交流情况、专业文献阅读 情况、学位论文选题研究进展情况。

3.考核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中期考核不合格:

( 1)存在严重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问题;

( 2)在提出的文献综述、专题报告及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弄 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存在严重学术道德问题;

( 3)学术科研能力低下,无能力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存在 严重学术能力问题。

三、考核要求

1 .考核前,各培养单位应向研究生进行动员,说明中期考 核的意义、要求和做法;

2.被考核研究生必须认真总结,实事求是地填写表格,主动 配合考核工作;

3.考核小组在考核过程中,必须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不 搞形式,不走过场;

4.考核过程中应进行认真的记录,要建立并保存各类考核文 档资料;

5.中期考核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应总结经验,写出书面报告。

四、考核程序

1.研究生自我总结,并填写《南昌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记录 表》;

2.考核小组对研究生修读的课程及其他学业环节进行检查。

五、考核时间

研究生中期考核原则上安排在第4学期内进行。 因客观原因 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者,应事先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所在

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延期一次。研究生无故不参 加中期考核者,不得申请延期,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六、考核结论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 “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四 种。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合格,

69分及以下不合格;中期考核结果为 “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申 请硕博连读,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20%;中期考核结果为 “合格” 及以上的研究生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博士生为预答辩)环节;

中期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的研究生,两次中期考核的时间间隔 不少于3个月。

如研究生对中期考核组织流程或考核结果有质疑,可向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位专家 进行复核。如申诉通过,可获得成绩;如申诉不通过,重新进行 中期考核。

如研究生及导师对复核结果有质疑,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由研究生组织专家进行最终复核。

七、其他

1.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 严格的中期考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

2.硕士入学后第8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中期考核者,应作 退学处理。

3.普通博士生入学后第8学期结束前,直博生、硕博连读生 入学第12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中期考核者,应予以分流,普通 博士生作退学处理,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可申请转入硕士层次继 续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4.培养单位须将中期考核具体时间提前3天报备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将组织开展督导与巡查。


附件7

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的组织与管理,保证 社会实践效果和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一、实践目的

硕士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是培养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组织 能力和达到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对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 和专业知识, 以及今后的工作和学习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践形式

硕士研究生的社会实践分为以下四种形式,每位研究生在读 期间必须至少参加其中一项实践。

教学实践:讲授本科生的辅导课或习题课;本科生答疑或批 改作业;指导本科生实验或生产实习;组织并参与本科生课堂大 讨论;参与编写教材及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等。

工程实践:参加校内外课题研究,进行工程设计、工程试验 或技术开发和服务等活动。协助企业、科研单位及本学科解决生 产、管理及科研中的技术问题等。

管理实践:参加学校各管理部门的部分行政及教学管理工作。 临床医学实践:到医疗单位参加临床医学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时间,按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 育指导委员会要求落实。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实际 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可以集中安排,亦可分散进行。

四、考核方式

每位硕士研究生在社会实践完成后,由接收单位对研究生的 实践综合表现做出评定并反馈给学校,包括在实践中的态度、工 作量、完成质量及工作能力等。达到规定要求给予合格成绩,未 取得合格成绩者须重新参加社会实践。


附件8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研究生自觉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 学前沿,拓宽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口头表达能力, 促进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活跃校园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1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和参加国际性、 全国性和省内学术会议或校内外学术报告、讲座、专题研讨会等) 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对于拓宽研究生知识面,提 高其学术水平,促进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活跃校园学术氛围具有 重要意义。

2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积极、主动地参加 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

3 . 博士研究生在学制内必须至少参加20次学术活动(其中 应至少参加一次所在学科领域的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在会议 上以报告或墙报等方式交流自己的研究成果)。硕士研究生在学 制内必须至少参加10次学术活动。

4 .研究生作学术报告的内容应体现前沿性、新颖性和交叉 性,陈述要精练、层次要分明、思路要清晰、表达要清楚。报告 者应提前一周写出报告摘要( 中英文对照)交给指导教师审查。

5.博士研究生听取和作学术报告后须撰写不少于3篇学术总

结报告,硕士研究生听取和作学术报告后须撰写不少于1篇学术 总结报告,由导师给出考查结论并记录成绩,该成绩在申请答辩 前须提交答辩委员会。


附件9

南昌大学博士研究生预答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博士研 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规范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流程,切实 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 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南昌大学研究 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预答辩条件

1.修满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2.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

3.通过开题报告;

4.通过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

5.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基本完成。

二、预答辩的时间及组织

1.博士研究生应至少在正式申请答辩前三个月,在获得指 导教师同意后, 向培养单位提出预答辩申请,对本人在校期间 所完成的研究工作做总结报告。

2.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立专家 小组进行考核,根据申请人专业方向分组进行考核,每组考核

委员应由5-7名相关方向博导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校外同行专家。 属于学科交叉培养博士生的预答辩应当聘请所涉其他学科至少 两位专家参加。指导教师应回避其学生的预答辩。

三、预答辩结果处理

1.考核通过后,可进行论文送审及答辩等毕业环节。不通 过者根据考核小组建议,继续补充和完善课题研究工作,经导 师审定后重新申请预答辩,再次申请预答辩至少需要间隔6个月。 参加2次预答辩均未通过的普通博士生作退学处理,硕博连读生 或直博生可申请转入硕士层次继续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2.如研究生对预答辩组织流程或考核结果有质疑,可向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位专 家进行复核。如申诉通过,可获得成绩并进入答辩;如申诉不 通过,须重新申请预答辩(如2次预答辩均未通过则按前条规定 处理 )。

如研究生及导师对复核结果有质疑,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 诉, 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最终复核。

3.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向研究 生院报备。

4.培养单位须将预答辩时间、地点,预答辩专家组成员和 参加预答辩博士研究生名单至少提前3天公告并报备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将组织开展督导与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