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药学院文件
药发〔2021〕04号
关于印发《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为加强在校学生管理,保证学生教育教学和校园各项活动正常进行,严格学生请销假制度,根据《南昌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南大校发〔2021〕15 号)、《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南大学字〔2017〕195号)、《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2021年修订)》(南大校发〔2021〕17 号),经学院讨论,制定了《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制度适用于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南昌大学药学院
2021年3月25日
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为规范在校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制定我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
学院和授课教师可以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所授课程或教学活动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办理;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附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办理。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请假时间为3日以内(含3日)的,由辅导员审批;
(二)请假时间为4日至7日的,先经辅导员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三)请假时间为8日以上(含8日)的,由学院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请假期间如有课堂教学或实践教学活动的,请假学生还应提前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说明请假原因,并获得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许可。
第四条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累计造成缺课达该学生课时三分之一的学生,按休学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退学处理。
第五条 未经事先请假,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以旷课论处,具体处分细则如下:
(一)旷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时间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早锻炼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六条 请假学生在校外期间应跟学校保持联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假期结束返校后,应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及时完成假期耽误的有关学习活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