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药学院文件
药发〔2020〕08号
关于印发《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人为本、德为先、学为上”的育人理念,发挥学院在学生培养、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南昌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6年修订)》(南大学工字〔2016〕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了《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南昌大学药学院
2020年12月25日
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人为本、德为先、学为上”的育人理念,发挥学院在学生培养、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南昌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6年修订)》(南大学工字〔2016〕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情况。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A)、课程学习成绩(B)、实践与创新素质(C)三部分。测评总分的计算方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测评的最终结果(D)计算公式为:D = A × 10% + B ×(70%)+ C ×(20%)。
第四条 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各类奖及助学金评定、各类荣誉称号评审、就业推介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五条 基本素质(A)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A1)、日常行为规范(A2)、身心素质(A3)等测评指标,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采取给定基准分(思想道德素质40分、日常行为规范40分、身心素质20分),并在基准分基础上减分的方式,每个方面的扣分均不得超过该项给定的基准分。
(一)思想道德素质方面(A1)(40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参加各类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该项不得分;
2、中共党员、学生干部对突发事件或违法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制止或不抢救的,工作严重失职者扣15分;
3、在事故中负有领导、组织责任者,扣30分。
(二)日常行为规范方面(A2)(40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该项不得分;
2、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扣25分/次,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扣20分/次;
3、受校级、院级通报批评者分别扣10分/次、5分/次;
4、有恶意拖欠学费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者,扣10分;
5、凡各种考勤(上课、早点到等要求参加的各类集体活动)缺勤次数未达处分下限者,每缺勤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计1次缺勤;
6、学生入学教育考试不合格者扣10分;
7、晚查房缺勤每次扣5分,晚归学生公寓者(11:00后)扣1分;
8、每月考评中,寝室内务不达标者(或取消当月授星资格者),每次扣0.1-1分。
(三)身心素质方面(A3)(20分)
1、参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到50分或其中一学期体育课成绩不到60分者,该项不得分;
2、按规定办理了暂缓或免予测试者,可以不扣分。
(四)基本素质测评所得总分计算公式为:A=A1+A2+A3。
第六条 课程学习成绩得分(B)根据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折算,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根据《南昌大学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执行。
第七条 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C)主要是对学生在科技创新、学科与文体活动竞赛、社会活动与社会服务等方面获得成果的鉴定和评价。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满分100分。其主要内容分为:
(一)科技创新、学科与文体活动竞赛(C1):累计加分不超过60分。
1、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和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等,按以下标准加分;
(1)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等。参加各级与药学类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等获奖的,参照以下标准加分。
按名次 | 按等级 | 院级 | 校级 | 省级 | 国家级 | 备注 |
1-30% | 一等 | 3 | 8 | 15 | 30 | 集体(或合作)项目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
30-60% | 二等 | 2 | 6 | 12 | 20 |
60-100% | 三等 | 1 | 4 | 8 | 15 |
优秀奖/单项奖 | 0.5 | 2 | 6 | 10 |
备注:全国药学专业大学生实验技能竞赛,江西省药学学科联盟竞赛,化学、生物、英语等学科竞赛。
(2)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所学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按下表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均应有出版刊物原件(录用通知证明无效),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别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刊物级别由学院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SCI、SSCI、EI、ISTP论文 | 国家级 | 省级 | 学术论文集(省级以上) |
20 | 15 | 10 | 5 |
(3)出版著作。公开正式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下表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积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独(合)著 | 主(参)编 |
≥10万字 | <10万字 | ≥10万字 | ≥5万字且 <10万字 | ≥1万字 且<5万字 | <1万字 |
20 | 8-15 | 15 | 12 | 8 | 5 |
(4)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竞赛获奖的,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参照下表的相应等级加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加分,不累计加分。集体合作成果根据对应加分标准减半加分。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科研成果、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竞赛 | 等级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一 | 40 | 30 | 20 | 15 |
二 | 30 | 25 | 15 | 10 |
三 | 25 | 20 | 10 | 5 |
优秀 | 20 | 15 | 8 | 3 |
鉴定成果(前三名) | 20 | 15 | 10 | 5 |
发明成果(前三名) |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5分 |
备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校级以上官方机构或正式组织公开主办的相关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数学建模大赛、电子制作大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互联网+”大赛等。
(5)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在合法的刊物和正规新闻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字数、质量每篇按下表酌情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均应有刊物原件(录用通知证明无效),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根据对应加分标准减半加分,因工作性质而发表作品者,减半加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字数 |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 | 公开发行的地市级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 | 学校主办的其他报刊或媒体 | 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含学院、年级) |
≥1500字 | 15 | 12 | 8 | 5 | 3 |
600-1500字 | 12 | 8 | 5 | 3 | 2 |
<600字 | 8 | 5 | 3 | 2 | 1 |
2、凡在考评学期内,获得各种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等证书且符合要求者,每项证书可加1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专业技能证书是指通过与专业相关的等级考试所取得的证书,如普通话等级证、英语口译笔译等级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等;职业技能证书是指一些带有职业准入性质的资格证书,如教师资格证等;其他培训类证书应具体分析,由学院审定;
(2)所有证书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或其授权、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学院负责原件审查);
(3)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线者可加10分。取得英语以外其他外语如德、日语等语种相应的国家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此标准酌情加分;
(4)各种证书的时间界定,原则上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在该学年可享受一次加分,逾期不申报的不予加分;
(5)凡同类分等级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按最高级加10分,每低一级减2分加分。由学院鉴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等级加分标准。同类同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加分。
3、在考评学期内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1)参加体育竞赛及获奖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名次级别 | 破记录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八 |
国家级 | 30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8 |
省级 | 20 | 15 | 13 | 10 | 8 | 7 | 6 | 5 |
校级 | 15 | 10 | 8 | 6 | 5 | 4 | 3 | 2 |
院级 | 5 | 4 | 3 | 3 | 2 | 2 | 2 | 1 |
备注:集体项目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各班级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的按院级竞赛名次的相对应分数减半加分。
(2)在争先创优、文明评比等竞赛活动中获表彰奖励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等次 | 院级 | 校级 | 省级 | 国家级 | 说明 |
1-30% | 2 | 5 | 10 | 20 | ①集体(或合作)项目其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②除实践创新之外的其它校园文化活动竞赛,参照此标准加分 |
30-60% | 1 | 4 | 8 | 15 |
60-100% | 0.5 | 3 | 6 | 12 |
优秀奖/单项奖 | 0.2 | 2 | 4 | 8 |
备注:校园文化竞赛活动主要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办的各种主题征文比赛、演讲比赛、摄影大赛、大学生社团文化艺术节、大学生辩论赛、新生辩论赛、五星级寝室评比、寝室文化艺术节、香樟诗会、新生党的知识竞赛、模拟招聘大赛、校园歌手大赛等系列活动。安全法纪和校纪校规联合考试获奖者参照此标准加分。
4、积极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学校正式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可享受加10分;
(二)社会活动与社会服务(C2),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在被考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有突出表现的;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突出事迹者,受到院级、校级、省级或国家级表彰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凡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勇于向违法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突出事迹者,受至校级、省级、国家级表彰(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决定或县级以上报刊宣传报道,并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定),按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1分、5分、10分、20分奖励。 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为救死扶伤而义务献血(如稀有血型、捐献骨髓)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表扬、表彰,可参照此标准酌情加分,献血证不予加分。
(2)参加学校或者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团队者,实践队队员每人加基础分5分;团队被评为校级先进队伍的,团队成员每人加1分;被评为省级先进队伍,队伍成员每人加2分;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者,该队员加2分;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人,该队员加5分;可累计加分。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者,经所在班级、学生组织或聘用单位考核合格,按以下标准加分。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只计一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1)学生校长助理、班长、党(团)支部书记、校、院团委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部长以上的干部,考核合格者可加8分;其他社团部长及以上职位加6分,校学生会、学院团学联、各学生工作组织等学生组织内设的各部门副职学生干部、社团联合会下属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班委、党(团)支部委员及其他学生干部(含学院团学联各部委),最高可加5分;寝室长最高可加2分。如其有违纪处分现象,或有重修两门课程以上,或所在寝室未达三星级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予加分。
注明:①如工作中出现失职或有违规行为,应减少加分或不给加分,失职一次者按其学期内最高加分值减1/3,失职两次减2/3;②无故缺勤工作例会或活动者,每次按其学期内最高加分值减1/3;③工作严重失职者,对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制止者,不加分,并按照学生干部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院自主加分(C3),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在被考评学期内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1、思想与道德素质
(1)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须满1学期)、中共(预备)党员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且考核合格者,最高可加5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加分;
注明:根据《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考核手册》考核结果,由院学工办和党支部提交合格名单交至班级,作为加分依据。
(2)认真学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概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课程考试85分以上或考查成绩优秀者可加5分。
2、校级各职能部门举办的活动
(1)参加学校各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文体、学科竞赛、文明评比、创先争优等活动完成任务未获表彰和荣誉者,最高可加0.5分,团体不减半。
(2)积极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活动,加0.1分/次。
3、院级活动类
参加学院举办的文、体活动,获得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优秀奖加0.2分,团体加分不减半(主要包括十佳歌手、毕业晚会、药学杯足球联赛、男女混合排球联赛、篮球联赛、辩论赛、征文比赛等)。
注明:①院级主办的活动奖励分和参与分可以累加。②各类参与加分需完成任务考核合格才可加分。③各类从事义工和志愿服务及勤工助学岗位的不加分。
(四)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所得总分计算公式为:C=C1+C2+C3。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测评流程
第八条 测评工作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班级辅导员为各班级学生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并抓好落实。接受学工委办、学工处对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协调、监督。
第九条 测评时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采取本学年评上学年的办法,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对于毕业学年学生的考评,评定时间为当年3月,仅对夏、秋两个学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优秀毕业生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测评流程:
1、各班级辅导员指导班级成立测评小组,负责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工作。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流程主要分:学生自评、班级测评小组初评、辅导员核准,学院审核四个步骤进行。
即:按照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自评,填写《自评表》(学校统一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至班级考评小组,经班级考评小组初评后在全班公示三天,初评结果由班级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名上交辅导员核准,公示三天,如无异议,报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将数据报送学工委办、学工处备案。
第十一条 测评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学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