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学工字〔2016〕5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2016年修订)》业经2016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 昌 大 学
2016年7月21日
南昌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提升素质,全面发展,适应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需要,发挥学院在学生培养、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师生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四)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平均成绩列本班级(年级)前20%,无补考、无重修、无不及格现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在良以上;
(五)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六)积极主动就业或带动其他同学就业,毕业前已确定就业去向。
第三条 直接评选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名额限制直接推荐为优秀毕业生。
(一)在校期间曾被评为全国、全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大学生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者;
(二)在校期间曾被评为“十大学生魅力人物”、“十佳学生党员标兵”、“十佳学生干部”。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一)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由辅导员和有关专业教研室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送学工委办、学工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二)评选名额为各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10%,以学院为单位核算指标;
(三)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评选细则,并报学工委办、学工处备案。
第五条 评选时间
学院应在每年的5月份开展初评工作,待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确定后审定,学校于6月底进行表彰。
第六条 奖励办法
对评为优秀毕业生者,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3000元奖励,评优材料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有关要求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后,在毕业离校前如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自2016级学生起施行,由学工委办、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