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南昌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30

     

 

中共南昌大学委员会


南大字〔2020〕76

 



中共南昌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南昌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业经 2020 11 2  日校党委 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南昌大学委员会 

2020 11 5

  南昌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 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 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 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 共青团江西省委《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实 施细则》(赣教党字〔20209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生 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 发展,着力提升思政育人工作质量,结合《南昌大学章程》和学 校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学校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南昌大学学 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 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 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 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 , 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 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 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 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所设立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不属于本条例范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 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每学期至少听 取一次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由校党委学 生工作委员会书记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 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 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学生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牵头负责, 团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 务处、财务处、国际事务部、保卫处、校友办、学生资助中心等 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学生社团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学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发 展、统筹管理等相关职责,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 领域专家,成立校级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 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 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 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学生工作委员 会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担任。委 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团委、党委组织部、党委 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国际事务部、保卫处、校友 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中心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另聘专家委 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 由校团委书记兼任。

第九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 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 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生社团建设 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十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 负责加强对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 理,以及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的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 注册登记与年审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20 名以上本校全日制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 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 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 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 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为“南昌大学学生 XXX 协会/俱乐部/”或“南昌大学 XXX 学院学 XXX 协会 /俱乐部/”;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 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 机构。校团委一般不担任学生社团的指导单位;

(四) 1 名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任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 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 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 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学校于每年春季学期对 学生社团进行年审,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 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 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 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 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 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 改期限一般 3 6 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 他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 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学期内不足 20 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目标与任务的;

(十二) 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五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 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 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 批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 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 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 国际事务部统筹负责。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 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 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 骨干培训。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定期对所指导的社团工作进行总 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向业务指导单位汇报后,再向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 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 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建立学生社团指 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 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 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教 师须为中共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 2 年。原则 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2 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业务指导单 位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 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用,并从学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库中移除。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 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 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指导教师由管理岗行政人 员担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 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 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 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 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三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 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 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 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 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 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 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通常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 统一吸纳新成员。纳新结束后,学生社团应提交会员登记表,经 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分 别存档。

学生社团通常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进行换届;如 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可于第一学期(秋 季学期)换届。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长(会长、社长、理事长等)、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书记、财务负责人等,每届任 期为一年。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政治面貌应 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 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 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 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业务单 位在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 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名 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党员人数或团员人数超过 3 人的须建 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 等职责。业务指导为学院的社团按照隶属关系临时党支部报负责 管理的院党委(党总支)批准,临时团支部报院团委批准。业务 指导为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的社团按照隶属关系临时党支部报学 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临时团支部报校团委批准。临时党支部(团 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 代表(团代表) 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 撤销。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 规、社团章程。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 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所有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采取 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活动, 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 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 违反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络、联 合开展活动的,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须提前一周 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对于举办涉民族宗教、哲学社会科学、赴校外活 动及人数规模超 300 人的重大活动,须提前 7 个工作日报团委、 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保卫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活动方 案、参与对象以及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 行。原则上指导老师须带队在现场指导。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举办的社团活动涉外和港澳台的,须按学校 外事活动规定,报团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保卫处、国际 事务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活动方案、参与对象以及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负责 人和指导老师须带队在现场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 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校团委及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 人支持的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申请建立网站、微博、QQ、微信、抖 音及其他社交平台账号,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网络平台账号管理及运营必须严格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对网络管理的相关要求,学生 社团信息发布须严格遵守“三审三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媒体采访,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审 核,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社团活动内容 范围,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校团委根据学生 社团的综合表现,每年进行评奖评优;学生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根 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加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团委或业务指导单位对社团作出通报批评、 责令停办特定活动、暂停活动限期整改、限期换届等相应处罚; 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及主要责任 者、指导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由有 关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 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 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 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 生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 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 收取成员会费。 各业务指导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支持 和保障。

第四十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 题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 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社团。各相关部门、 业务指导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或实施细 则,并报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南昌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生 社团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昌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 11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