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药学院药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08

南昌大学药学院文件

药发〔2021〕06号

关于印发《药学院药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开放共享,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大校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了《药学院药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大学药学院

2021年3月25日

药学院药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开放共享,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大校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

(一)凡使用期限超过1年、能够独立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仪器设备,都计入学院固定资产,由药学实验中心参照本办法管理。

(二)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为普通仪器设备;10万元(含)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其中4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条 验收与建账

(一)设备验收

设备建账前必须进行验收,包括商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两种方式。具体按照《南昌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设备建账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具体程序为:

1、领用人或中心主任在资产管理平台中提交仪器设备建账申请;

2、学院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平台初步审核;

3、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建账资料进行终审,核发仪器设备入账凭证及仪器设备标签。仪器设备标签是设备清查的依据,领用人应将其妥善粘贴于仪器设备表面。

第三条 使用与维修

(一)仪器设备原则上在药学实验中心安装和使用。

(二)仪器设备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不得自行改造、拆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

(三)特种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操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仪器设备责任人应妥善保管仪器设备的说明书、使用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及时建立技术档案,并在使用过程中如实填写使用与维护记录,做好包括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维修等记录。技术档案包括产品出厂时的技术资料、申购论证报告、验收报告、操作规程、承担的主要任务、使用记录、维修记录、重大事故记录、变动记录、报废等。

(五)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必须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除外。具体按照《南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仪器设备应保持帐、卡、物相符,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按照及时和效益的原则,确保设备完好和有效使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南昌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借用与调拨

(一)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对外租借,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心主任同意并办理借用和归还手续。借用期间损坏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赔偿。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外借。

(二)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调拨:

1、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配置的;

2、因学院教学、科研任务发生改变,不再使用的;

3、性能或技术指标达不到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要求的。

(三)仪器设备符合调拨条件的,由仪器设备责任人提交调拨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按照学校流程调拨。

第五条 处置与下账

(一)仪器设备处置主要包括报废报损、对外调拨等形式,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实施。

(二)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三)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处理:

1、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

2、主要结构和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

3、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到国家标准,且无法改进的;

4、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

(四)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确应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责任人提交报废申请材料到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六)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属于责任事故的须进行赔偿,具体按照《南昌大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昌大学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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