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文件
南大校发〔2024〕39 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暂行办法》业经 2024 年 3 月 21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24 年 4 月 1 日
南昌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方位推进实施“人才强校”核心战略,进一步健 全我校博士后管理制度,鼓励在站博士后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 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取得高水平成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结 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 创新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施奖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校本部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 年)且即将出站的全职博士后可以申报。已获评人员不得再次申 报。
第四条 申报人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及较高的 研究能力,在站期间以南昌大学为署名单位取得较出色的科研成 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南昌大学优秀博士后”:
1.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取得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应用价 值的原创性、创造性成果的;
2.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3.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 出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本学科领域顶级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在较高层 次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多篇高水平、高影响力研究论文,或获得多 项发明专利的;
5.入选“国家资助计划”“国家博士后专项”,或以负责人身份 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面上资助、特别资助(站前或站 中)、优秀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等;入选省级博士后创新创业专项, 或赣鄱英才博士后,或省部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称号等;
6.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子课 题,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7.积极参加全国性博士后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奖 牌),如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揭榜领题赛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优秀博士后候选人由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推荐, 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会评选后产生。具体流程如下:
1. 申报人根据当年发布的评选通知,提交《南昌大学优秀博 士后申请表》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至所在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组织专家小组(含相关学科专家)审核 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各流动站在现有全职博 士后在站人数的20%范围内,将符合推荐条件的推荐人选报学校 博士后管理部门,宁缺毋滥;
3.学校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候选人答辩,对推荐人选 进行综合评价及排序,确定人选;
4.对入选人选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入选人员名单。
第六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入选:
1.不符合优秀博士后奖励范围的;
2.推荐书及其附件未按要求填写的;
3.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四章 授奖
第七条 每学年评选一次,按照校本部全职博士后在站人数 的 10%(最高不超过 10 人)确定优秀博士后名额。
第八条 南昌大学优秀博士后奖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并给 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5 万元(税前)。
第五章 罚则
第九条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取优秀博士后奖的,由学校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建议有关部 门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记入本人师 德师风档案。
第十条 参与优秀博士后奖评选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如在评选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未提前申请回避的,将根据情 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附属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与学校联合 招收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形式(含奖金) 由附属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