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与学位

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相关规定(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9-29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


南大学位〔2021〕14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创 新成果的相关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相关规定 (2021 年修订)》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届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 相关规定

(2021 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教育部、科 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 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 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 号)等文件要求, 进一步科学设置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推动新时代我校 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和适应培养多类型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结合学校实际,现就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做如下规 定:

一、总体原则

1. 强化创新引领。研究生教育在培养创新人才、提高 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要引导研究生围绕重要科 学和技术问题开展学位论文研究,以创新性科研成果支撑学 位论文,有效提高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

2. 实行分类培养多元评价。改革研究生单一培养模式, 发展学术型和专业型两种基本培养模式,倡导“学术更学术 ” “专业更专业 ”,创新成果按照分类培养的要求,进一步优 化学位申请条件的多元评价和多维度评价。

3. 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主战场、人民群众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等最前沿,开展基础 创新研究或“卡脖子 ”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为建设社会主义 现代化强国服务。

二、基本要求

1.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应为攻读相应学位期 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在学位论文中充分展现。学位 论文的创新贡献和质量是进行相应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2. 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体现博士研究生对本学 科(专业)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的坚实宽广性和系统深 入性,体现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在科学或专门技 术上的创造性,应当在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领域中 体现出较高的学术水平、潜在的应用价值,做出创新性或创 造性成果;

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体现硕士研究生对本学科 (专业)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的坚实性和系统性,体现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应当在 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先进性或创新性。

3. 研究生创新成果应反映不同学科(专业)领域特点, 包括学术期刊论文、高质量的学术会议论文、科研奖励、专 著、发明专利、展演作品、研究报告、国家重大科学任务或 重大科学工程经认定的工作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政策专报 或高级别政策建议、国际/国家/行业标准、重大科技成果转

化、经认定的科技成果鉴定、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创新创业 竞赛获奖等多种形式,其是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支撑和 参考。

4. 创新成果应分类多维评价。对学术学位类型,将学 位论文作为核心评价对象,综合创新性成果、研究工作、学 术交流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侧重学术水平评价。对专 业学位类型,将学位论文作为核心评价对象,综合专业实践、 职业技能资格、创新性成果、产品研发、创新创作等作为重 要评价内容,侧重专业能力评价。

5. 学院是研究生创新成果质量把关的主体,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分 别制定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创新成果 的具体要求和评价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三、其它有关说明

1.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时必须以第一作者 (如本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可为第二作者)、 以南昌 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如果论文 有通讯作者,则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必须为南昌大学;为鼓 励学生国际或国内交流,对于出国或国内访学联合培养期 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仅要求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为 南昌大学。

2. 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须为第一发明人(若导师为第

一发明人, 申请者为第二发明人视同),第一专利权人必须 为南昌大学。

3. 专著中本人撰写部分要求 8 万字以上。

4. 本规定自 2021 级研究生起开始实施。2020 级及以 前学生是否参照执行本规定,或维系原规定,由学院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决议,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5. 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由研究生 院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