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学字〔2017〕195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等五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等五项管理制度,业经2017年7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2. 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3.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2017年修订)
4. 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
5. 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南 昌 大 学
2017年8月16日
附件1
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学校遵循“格物致新、厚德泽人”的校训,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在学籍注册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学习年限的要求按照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学生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区别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或“F”,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需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专业为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为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为5年,博士研究生为6年)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为1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学习年限,具体要求按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每次延长学习时间的时间为一学期,并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重修、补修有关课程,并缴纳学分学费,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可申请学位证书;结业后一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
在结业后的重修或补修考试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重修或补修;结业后一年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校院两级审查,认为理由合理、充分的,按有关规定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更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学生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不得通过采取张贴大小字报、聚众、妨碍干扰正常的教学及管理秩序等方式反映情况和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破坏、损毁公私财物;禁止以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完成学业。
学生不得有迟到、旷课、早退、干扰正常课堂秩序、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伪造证件、成绩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荣誉、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生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家长应将学生带离学校到相关医疗机构治疗,待治愈后出具三甲医院相关证明再向学校申请来校继续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团委或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经批准,不得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不得乱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坚持文明上网,规范网络言行,不得有影响和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和校园和谐稳定的言论。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有传播计算机病毒,泄露和破坏他人计算机和网络数据资料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南昌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针对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学校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发展;学生应当服从政府和学校的统一指挥,自觉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不得制造、传播谣言,不得故意制造恐怖和紧张气氛。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的标准与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加盖学校印章。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明确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学校拟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及其处理依照《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对处理、处分、复查或者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 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本科生、在校脱产学习的接受成人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昌大学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经2017年7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6年8月2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昌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章程》和《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在学籍注册前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被录取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生学籍中的个人基本信息以高考录取的基本信息为准,一般不予更改,若确属通过公安户籍部门更名,或身份证号错号、重号的,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并附学生身份证、户口本、户籍信息变更证明等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校院两级审查,认为理由合理、充分的,按有关规定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更改。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以及部分医学类本科专业等学制为五年。学生一般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可以为三至六年;学制为五年的普通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为四至七年。
第四章 学分与课程
第九条 学制为四年的专业,毕业最低学分为156至164学分;学制为五年的专业,毕业最低学分医学类专业为206至210学分,其他类为200至204学分。具体最低学分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
第十条 各专业课程由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构成。第一课堂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Ⅰ类通识课和Ⅱ类通识课)、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及创新创业类课程;第二课堂课程以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与第二课堂学分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该专业具体学分数和学习课程。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指定课程的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选课手续。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当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五章 学费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采取学分制学费方式收费。学分制学费是指将原学年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学校在原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学分收费标准为80元/学分;专业学费为物价部门已核准的原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生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且所修学分为所在专业毕业最低要求学分,则其所缴纳的学费等于原学年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在其所在专业毕业最低学分外加修其他课程,按所修课程学分加收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转出专业不一致者,若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若第二学期转入,则按前后两个专业的专业学费算术平均数计收。
转入尚未明确专业的实验班学生,按毕业专业的专业学费核算。
第十六条 因退学、转学、出国、入伍等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等中断学业的学生,按月(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计收专业学费。
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返校学习,按随读专业班级收费标准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七条 开除学籍者,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对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习时间缴纳专业学费;对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原则上按其实际学习时间缴纳专业学费,但对高收费专业可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须缴清专业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一条 2016级之前学生考核成绩主要采取百分制形式记入学生成绩单。2016级及以后学生考核成绩以等级制方式记入学生成绩单,等级包括A+、A、A-、B+、B、B-、C+、C、C-、D、D-、F和P十三种形式,除P以外,其他等级形式均对应一个绩点。各种成绩录入形式及绩点值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十级制 | 绩点 | 五级制 | 绩点 | 通过制 | 绩点 |
[96,100] [90,96) | A+ A | 4.0 | A | 4.0 | P | 不计算绩点 |
[85,90) | A- | 3.7 |
[82,85) | B+ | 3.3 | B | 3.0 |
[78,82) | B | 3.0 |
[75,78) | B- | 2.7 |
[71,75) | C+ | 2.3 | C | 2.0 |
[66,71) | C | 2.0 |
[62,66) | C- | 1.7 |
[60,62) | D | 1.3 | D | 1.3 |
[0,60) | F | 0 | F | 0 | F | 0 |
补考或重修及格等级记为D-,绩点为1.0 |
注:[a,b)表示大于b且小于等于a。
等级制进行计算时对应的百分制如下:
等级制 | A+ | A | A- | B+ | B | B- | P | C+ | C | C- | D | D- | F |
百分制 | 98 | 93 | 87 | 83 | 80 | 76 | 75 | 73 | 68 | 64 | 61 | 60 | 50 |
详见学校学生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学生,任课教师可以取消该生该课程考核资格,并不予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持学校医院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按缓考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在校期间参加交换学习的学生,可向相关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学分。学院依据学分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并归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学生各课程考核情况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记为“及格*”或“D-”。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或“F”,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相应批准,并主动向相应的任课教师作出说明。
学生请事假,应持有关证明并陈述原因;学生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批准权限为:
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以下同)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三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三天应向所在学院报告,经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未事先请假或请假但未获得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第七章 重修与免听
第二十九条 首次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除以下情况外可以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一)学制年限内最后一个学期的课程。
(二)夏季学期安排的课程。
(三)创业创业类课程。
(四)没有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补考申请的Ⅱ类通识课。
(五)其他有特殊规定的课程。
必修课程(Ⅰ类通识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经考核(含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按学分缴费重修。选修课程(Ⅱ类通识课、专业选修课、创新创业类课程)经考核(含补考)仍不合格者,可按学分缴费重修,或改修同类其他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但已修课程不合格成绩将记入成绩单(创新创业类课程除外)。
第三十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的全部或者部分。免听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当学期所选修课程总门数的30%。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
第三十一条 体育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免听申请由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转专业实行“学校统筹、学院自主、学生自愿、择优录取”的工作方式,由学校统一安排,各学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学生自愿申请。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流程。
(一)学校制定转专业的原则性规定和基本要求;
(二)各学院制定本学院转专业的实施细则,学校审核后统一发布转专业通知;
(三)学生根据各学院的实施细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交至转入学院;
(四)接收学院组织考核,确定拟转专业名单,学校审核后统一公示并确定转专业名单;
(五)学生转专业工作一般在第一学年春季学期开展,确定为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年开学初正式转入新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学校批准,可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属实,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哲学或语言等基础学科方面有兴趣和专长且获得一定成绩的,经转入学院批准,可以申请转入与该生特长相关的专业,具体专业包括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生态学、历史学、哲学、汉语言文学、英语等;
(四)实验班学生如不符合继续留在实验班学习的,一般转回该生进入实验班前所学的专业,如该生在实验班所学课程与某专业匹配度较高的,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批准后可以转入;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六)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者其他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校医院的意见),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创业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单独增加两年休学时间。
第四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第三至第五学期的任一学期补考后获得第一课堂学分数少于10个学分且未获得已修课程60%以上学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每次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时间为一学期,并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也可以申请结业,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延长学习时间学生在延长学习时间内可以自主学习或在全校已开设课程中参加学习,学校单独组织考试,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以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申请结业者,学校按结业进行学历注册。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重修、补修有关课程,并缴纳学分学费,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可申请学位证书;结业后一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
在结业后的重修或补修考试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重修或补修;结业后一年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经2017年7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3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南昌大学章程》《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本科生、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进校三个月资格审查期间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处分者,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通报批评和学院级通报批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给予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警告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及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学生受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第八条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除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调查部门查证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法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事实,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纪人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态度恶劣,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伪造证据、互相串供、诬陷他人的;
(三)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项以上规定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恐吓、威胁、打击报复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
(六)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
(七)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受到两次校级或学院级通报批评或者在校期间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为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无违纪行为者,在察看期满后可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程序予以解除。
第十四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送达起7日内离校。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以及学校文书档案。
对解除处分的学生,其原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各种学生团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实施组织、传播宗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刊物和宣传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参加非法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违反学习、科研及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的,以旷课论处;
1、旷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时间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早锻炼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离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在科学研究和实习过程中,违反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累计二次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行为的,除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外,同时按《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斗殴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用言词或其他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造成结伙斗殴者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以及使用器械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纠纷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以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毁损、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占有拾得物,经教育拒不返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卡号、密码等并给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卷、答案等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侵占、挪用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00元或实施盗窃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
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污损、破坏学校公用设施、花草树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撕毁、损坏学校有效期内布告和各种标志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破坏公物,致使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害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以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医疗费用等相关荣誉或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转借、冒领、转让各种票证、成绩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国家、集体、他人科技成果,或泄露未经解密的技术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假冒、利用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名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拆他人信件,偷录、偷拍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加以传播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侵害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扰乱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品行不端,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骚扰、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到社会上的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收藏或聚众收看淫秽书刊、音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书刊、音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贩卖、持有、运输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管理和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到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阻扰、拒绝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纪律检查人员依学校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非海报张贴、悬挂区域内组织、参与张贴、涂写、悬挂、刻画小广告和在公寓楼内、教学区域散发小广告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进行批评教育或公益劳动,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勤工助学等活动中经营伪劣商品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或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煽动、引诱、介绍他人向网络平台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骗取、盗用他人信息实施网络平台贷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在公寓内存放热源性电器、炉灶、蜡烛或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除扣留该物品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拆接电源、改装配电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违章使用导致设备损坏、造成火警或人员财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火灾等严重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学习、休息时间实施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且态度恶劣、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豢养宠物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进入异性公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不服从学校寝室及床位安排,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两次无正当理由晚间不按时回公寓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公寓管理人员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异性公寓留宿或容留异性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任意设立网站、论坛,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值数据者,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等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移动电话等手段散布不实信息,对学校和他人名誉及利益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篡改、删除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数据失真、丢失或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转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技术泄露他人或集体具有隐私及保密性数据或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节 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有违法行为,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情节较轻者,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予取消现任职务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工作中欺上瞒下,拉帮结派,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类评优、评奖、选举、资格认定等涉及学生荣誉或利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在各类物品采购、资金发放、经费管理等工作中违反财务纪律,收取回扣,截留挪用资金,谋取个人私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中,拒不执行相关工作要求,或以不当言行制造矛盾对立,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校期间曾经两次违纪受纪律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纪律处分程序由违纪事件调查、提出处分建议和作出处分决定等部分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一般由学院负责调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相关学院共同调查。共同调查有困难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由学校指定职能部门负责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 对考试违纪、考试舞弊行为,由教务处在调查的基础上直接作出处分建议报告,分别报送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开除学籍的处分在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行文。
第三十七条 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需要保卫部门进行调查的,应当移送保卫部门调查;其违纪行为的最终认定材料以保卫部门的调查结论为准。
第三十八条 调查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违纪事件的调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制作书面记录。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四十条 调查部门一般应在调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违纪事件的调查结论进行讨论。认为需要进行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处分建议报告。处分建议报告应包括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处分的事实与理由、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种类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学院报送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建议,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应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核;记过以上的处分建议应当经学院院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除涉及考试作弊和考试违纪的情况,调查部门在处分建议报告作出后,应当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按以下原则对调查部门移交的处分建议报告进行审查:
(一)违法、违纪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处分建议是否定性准确,依据明确;
(三)处分建议是否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四)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五)证据材料是否充分、齐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查结束后,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建议适当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门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处分决定书;对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通过后制作处分决定书;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分建议失当的,可以要求调查部门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变更处分种类、撤销处分;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也可以直接提出处分建议或在直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分建议。
第四十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由学校统一印发处分决定书,并加盖学校印章。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它必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经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院在送达时,应履行签收手续并填写《南昌大学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登记表》。学生拒绝签收的,应当如实记录拒绝签收的情况;由其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或辅导员、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并签字后,将处分决定书留存受送达人所在学院,视为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认为由于校方(单位或个人)不当行为而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伤害的申诉。
学生申诉及其处理依照《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六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十七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考核;受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考核;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三)处分期限内未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四)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需要参加30小时以上,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要参加60小时以上;
(五)学生在毕业学年受纪律处分的,考核期不能达到规定期限,但个人表现良好的,可在毕业前夕申请解除。
第四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并填写《南昌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学院无故拒绝受理,或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在学院受理期满后,直接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学院。
(二)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提出意见后,将《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及《南昌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意见和学生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解除处分的处理建议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由学校统一印发解除处分的决定书。
第五十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恢复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原处分决定书、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书应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7年7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8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4
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公平、公正地处理学生申诉问题,加强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章程》《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等通过注册取得南昌大学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诉讼,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以及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复查或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作出处理决定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校领导担任,负责主持申诉委员会议;委员由两办、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研工部、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后保部、学生会、研究生会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相关学院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12人以上组成。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通知、送达等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负责组织召开申诉委员会议。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原则,凡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可对特定人提出回避请求。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受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失实的;
(四)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有误的;
(五)有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原处理决定的;
(六)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违规干扰处理决定的。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受理: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时限的;
(二)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签收复核决定或复查结论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可为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5个工作日内补全,逾期未补全的视为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和讨论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适当,处理或处分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认定事实不存在的;
2.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有误的。
(三)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提交原作出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
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的,委员会意见予以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经申诉人申请,可对其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并由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申请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启动听证程序。对没有申请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和被申诉人答辩的进行;同时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允许下,可以相互质证、辩论。
第三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新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四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7年7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8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5
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 学生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不得通过聚众、妨碍干扰正常的教学及管理秩序等方式反映情况和意见。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破坏、损毁公私财物;禁止以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
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九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学生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家长应将学生带离学校到相关医疗机构治疗,待治愈后出具三甲医院相关证明再向学校申请来校继续学习。
第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团委或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不得乱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坚持文明上网,规范网络言行,不得有影响和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和校园和谐稳定的言论。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和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有传播计算机病毒,泄露和破坏他人计算机和网络数据资料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南昌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三章 学习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迟到、旷课、早退、干扰正常课堂秩序、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伪造证件、成绩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荣誉、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条 学生选课按照《南昌大学学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安全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针对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学校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发展;学生应当服从政府和学校的统一指挥,自觉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不得制造、传播谣言,不得故意制造恐怖和紧张气氛。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学生应当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纪观念,承担应尽的安全义务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南昌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严禁违章用电。禁止在公寓寝室存放、使用热源性电器,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人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饮水机、充电器等一切用电设备;
(二)确保防火安全。禁止损毁消防设施,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公寓;不得在公寓内焚烧废纸和杂物;
(三)不得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不得在公寓内豢养宠物;
(四)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妥善保管电脑、手机等重要物品及现金;
(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连续两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照《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杂费收缴的时间按学年进行,老生一般在每学年学生开学报到注册的前两日安排集中收费,新入校的学生学杂费的收取时间,根据新生入学时间另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杂费收缴工作,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杂费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由计划财务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采取颁发奖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社会资助、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等形式提供帮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依据《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昌大学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经2017年7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