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药学院文件
药发〔2017〕06号
关于印发《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根据《南昌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南大教函〔2017〕99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了《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大学药学院
2017年11月28日
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工作必须遵循自身的客观规律,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现根据《南昌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南大教函〔2017〕99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之一。其目的是对学生基本实验技能、实验方法进行训练,巩固和应用理论知识,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技能。学期结束前,应及时对各门实验课进行考查或考试。
第二条 实验课教学要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所开的每个实验,要认真填写实验项目信息表,由实验室建档备案,若取消或改动某一实验,必须报实验室负责人审核。
第三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材(包括实验指导书、实验记录登记本等),并应在开课前发给学生。
第四条 每一堂新实验课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预实验,认真解决预实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初次上岗的实验教师应进行试讲、试做实验。学生在实验前必须预习,否则不准参加实验。
第五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由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遵规守纪教育。对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可停止其实验。
第六条 实验前,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向学生认真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操作规程;实验中应尽量让学生自己独立操作,不应包办代替。
第七条 学生要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第八条 上实验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许可后方可开始进行实验。
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学院。
南昌大学药学院党政办公室 | 2017年11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