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药学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现根据《南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南大校发〔2021〕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药学实验中心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管理等多方面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评指标,作为实验室责任人、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奖、晋职晋级和岗位评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院、实验室、实验指导老师三级责任体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 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决策;
(三)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置;
(四)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依据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定、完善实验室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卫生检查制度等;
(二)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三)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 每位实验用房管理人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 品、气体钢瓶等;
(二)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三)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实验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等化学品,以及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处置等过程;
(二)剧毒危险化学品实行严格的出入库、领用、回收和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办理手续,并按照公安、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压力容器主要包括装有各种气体的气体钢瓶和高压灭菌器等;
(二)气体钢瓶必须按有关规定按时校验,符合标准才能使用。不同气体的气瓶应有涂色标志并贴有标签;气瓶必须分别直立固定在专用架上,必须远离火源、电源、热源、易燃物、油污物,防止日光照射;各类气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泄漏;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责任到人。
(二)实验动物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饲养管理、设备维护,并进行法定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二废(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包括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等。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集中存放,做好标识,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到实验室收集或各实验室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第十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装;电源插座须固定;电气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不使用老化的线缆、花线和木质配电板;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地面上的线缆应有盖板或护套;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不可使用接线板),用电负荷满足要求;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无人监管状态下,应切断充电器(宝)的充电电源;
(二)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 开机过夜;
(三)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水槽、地漏及下水道畅通,水龙头、上下水管无破损;各类连接管无老化破损(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实验技术人员清楚所在楼层及实验室的各级水管总阀位置。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与防火防盗安全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二)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各级领导要把实验室防火防盗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做到职责明确,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慎用明火。实验室内有爆炸性粉尘、气体和在使用易燃油类的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在储有危险品的实验室和仓库周围严禁使用明火或进行焊接作业;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
(四)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不使用明火电炉;如不可替代必须使用,须有安全防范举措,并经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办理许可证;有许可证使用明火电炉的,其使用位置周围无易燃物品,并配备了灭火器、砂桶等灭火设施;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不能用纸质、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间实验室房间门口应悬挂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二)实验场所具备合理的安全空间。消防通道保持通畅,公共场所不堆放仪器和物品。
(三)实验室必须配备和妥善管理个人防护用具、安全设施、急救物品、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开展使用培训及定期检查维护。
(四)实验室建设和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建议设吊顶;废弃不用的配电箱、插座、水管水龙头、网线、气体管路等,应及时拆除或封闭;实验室门上有观察窗,外开门不阻挡逃生路径。
(五)实验室所有房间必须配备备用钥匙,需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
(六)实验室水、电、气管线布局合理,安装施工规范。采用管道供气的实验室,输气管道及阀门无破损现象,并有明确标识;供气管道有标识,无破损;高温、明火设备放置位置与可燃气体管道有安全间隔距离。
(七)实验室分区布局合理,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特别是涉及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
(八)实验室环境应整洁卫生有序。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毕物品归位,无废弃物品、不放无关物品;不在实验室睡觉过夜,不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不准在实验室内吸烟、使用可燃性蚊香等。
(九)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安全值日制度,实验期间人员必须在岗,并做好值日情况记录。
(十)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校内相关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二)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职业培训;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三)实验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应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
(四)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指导老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让学生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实验中心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具体安全要求,开展对本实验室人员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制定教育计划,设置教育课程。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形成学院、实验室联动的安全检查机制;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及时向学院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得有任何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立即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将予以从严处理。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